《文物保护法》修订,拍卖企业应如何看、如何做?

作者为中拍协副秘书长、法咨委秘书长 欧树英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25年3月1日将正式施行。这次修订是《文物保护法》自1982年公布施行以来,继2002年大修之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重要法律。如果说2002年的修订使得文物拍卖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由此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那么此次修订对拍卖行业又有什么意义?拍卖行业应如何贯彻落实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
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是对第一次大修以来,文物保护20多年实践探索的全面思考和总结,是全社会对文物保护事业形成的新的制度共识,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在文物概念、安全保护以及价值挖掘等方面都做了重大修订。从整体来看,可以用以下四句话总结。
第一,强化“保护”原则。通读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我们能更加明确地感受到关于文物保护的国家意志的宣示。比如,第二条中去掉对文物的原有限定词,直接写“文物受国家保护”;在第四条中增加“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将第七条“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从原来的条文末尾调到该条第一句等。字里行间都是在对“保护第一”这一根本立法原则的强化与宣示,体现了要对文物实施全面、无遗漏保护的立法精神。
第二,明确“文物”定义。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在第二条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中首次给出“文物”定义,这对科学界定文物保护的范围、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意义重大。此次修订在此前对“以下文物受国家保护”做“列举式限定”的基础上,引入“概括式定义”。这样的立法方式,既突出概念,有利于从文物的本质特征进行价值引导,又强化应用,有利于在实务工作中对照列举准确把握立法本义,提升文物保护工作效率,还为下一步法律适用的扩展留出了空间,可以说具有很强的“纲举目张”的作用。
第三,丰富“活化”手段。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更加注重在保护中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强调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对不可移动文物,要求文保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强调要在保护文物安全的同时,开展对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宣传讲解;对可移动文物,要求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以“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提供支持和帮助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实现文物价值的“活化”与利用。
第四,强化“监管”力度。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文物违法的监管执法机制。针对过去文物行政部门缺乏监管执法权限导致执法效率不足的问题,明确授予其一系列采取强制措施的权限。针对处罚力度、威慑力度不够的问题,提高了违法处罚的罚款上限,丰富了文物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比如增加规定了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吊销许可证书等规制措施;此外还明确了文物违法中对单位违法、涉及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双罚”原则;最后,确立了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些赋权、到人的制度性安排使《文物保护法》能“长牙利齿”,为文物“保护”增添震慑和保障。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首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这对增强包括文物拍卖、文物商店在内的市场信心有着积极的意义。具体到文物拍卖,有三方面的新要求需要重点关注。
第一,依照行为性质强化对文物经营主体的资格要求。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在第八十九条中,整合2017年版本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提法,只保留“未经许可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表述,并对此制定罚则,实际上是进一步强化了以行为性质来加强主体监管的管理思路,落实“除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规定。这对当前网上各类经营主体未经许可开展网络文物拍卖、扰乱市场秩序的治理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线上线下文物拍卖市场一体化监管提供了关键性的法律依据。
第二,强化拍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在第七十三条中新增了“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如实表述文物的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的要求,同时在对应罚则部分增加并明确了对“文物拍卖企业知假售假、知假拍假或者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部门和处罚标准。这一变化实际上是进一步强化了文物拍卖企业真实、准确、恰当地披露文物拍卖标的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是“三公一诚”拍卖基本原则在文物交易中的具象体现。需要注意的是,《文物保护法》中对“知假售假、知假拍假”行为的判断,主要也是从是否“以假充真”、是否虚假宣传的角度提出的,实质上就是要求文物经营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第三,完善禁止交易品类范围。修改后的《文物保护法》在禁止交易文物条款中新增了两类情形。第一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公告”的被盗文物或来源不合法文物。这是对此前文物拍卖市场中数次出现被盗文物情况的回应,需要文物拍卖企业引起高度重视。当然,对被盗文物加以“通报或公告”的界定,体现了立法机关实事求是,不过度增加文物拍卖企业责任的立法精神,有助于提高文物拍卖企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第二类是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这是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中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增加关于对等加强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外国文物流入追索的要求,既是文物拍卖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是文物拍卖企业的法定义务,也应当引起重视并成为企业内控制度的一部分。
法因时而立,法因时而进。修法的过程,是以文物保护为根本原则,寻找解决突出问题的制度设计过程,也是充分听取社会相关方意见建议、平衡各方利益关注,凝聚最广泛社会共识的过程。在修订工作过程中,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曾多次代表拍卖行业参加调研座谈、多次书面提交修订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无疑,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框架,推动了文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文物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赓续中华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拍卖行业应当充分理解此次修订对文物保护事业和文物拍卖事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提高认识,在文物拍卖工作中始终贯彻“保护”原则。文物艺术品拍卖是文物保护事业的一部分,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强化“文物受国家保护”的基本意识,树立“红线”思维,加强上拍审核,严防文物部门通报或公告的被盗文物、按照国际公约通报或公告的流失文物等五类禁止买卖的文物进入市场。同时,文物拍卖企业也是保护文物的专业社会力量,要树立“活化”意识,加强价值挖掘阐释,在拍卖活动过程中以学术引导市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拍卖文化产品和服务,让文物切实在拍卖预展、导览等宣传过程中“活起来”。
第二,积极参与,进一步完善文物拍卖法律规范体系。徒法不足以自行。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还要求完善、制定有关行政法规和其他配套方面的规定。比如,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国家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等。可以预见,下一步包括《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与该法实施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修订也将提上日程。企业和行业协会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后续的释法、修规工作,努力将近年来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拍品审核、人员培养、进出境政策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写入配套的规章制度中来,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搞活文物市场。
第三,对照检查,将文物拍卖的新要求落到实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在文物拍卖领域全面强化一体化的行为监管、强化文物拍卖企业对拍品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其对禁止上拍文物的合理谨慎把关责任。对此,拍卖行业需要高度重视并尽快从以往“自律软约束”的状态调整到对“他律硬要求”的遵守上来。
在这方面,拍卖行业已经有了较好的基础。2011年行业发布《文物艺术品拍卖自律公约》,承诺“不知假拍假”“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此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一直致力于行业标准规范体系的建设,目前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行业规范体系。一是企业经营行为规范,如行业标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协会编制的《文物艺术品标的保存管理及规范》《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审定规范》《文物艺术品拍卖标的信息说明指导规范》;二是从业人员人员规范,如行业标准《拍卖师操作规范》和《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职业守则》。这些标准规范基本涵盖了从业人员、业务流程、专业行为在内的文物艺术品拍卖中需要规范的主要方面,是以《文物保护法》为基本遵循的文物艺术品拍卖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落实这些标准和规范,不仅有助于文物拍卖企业尽快达到《文物保护法》的刚性要求,也有助于企业在文物拍卖这个交易对象为非标准化产品的市场中,通过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和手段来提高发展质量,对应对当下拍卖市场持续调整、强化市场信心也有着特别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