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舟:拍卖活动主体资格的典型案例分析

 

——中国拍卖行业法律工作会

系列讲座之一

 

 

 

中拍协法咨委的一个服务方式就是接受咨询,以复函的方式为大家答疑解惑,历年来形成了不少行业内具有典型的意义和代表性的复函。以下我选了几个拍卖主体资格相关的复函与大家交流。

 

 
 
 

案例一:关于拍卖企业主体资格

 

这是拍卖企业主体资格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向法咨委发起的咨询。市场监管部门在拍卖市场监管中发现有一家不是拍卖公司的企业,在拍卖平台上从事竞价售卖服务,在收取保证金、有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周期规则方面都很完整,看上去就像一个拍卖企业。而某个用户按照竞价规则参与竞拍,成交并支付了价款、服务费及佣金。但企业不承认自己从事的是拍卖活动,他说他从事的是竞价活动。关于这样的活动是不是属于拍卖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向法咨委提出咨询。

法咨委给出的复函有三个要点。第一,这个活动应该是一个拍卖活动。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出价者的买卖方式。按照这个定义,拍卖我们认为有两个核心特征,第一个就是“采取了竞价的方式”,第二是以“价高者得”的方式选择成交对象,只要有这两个条件的活动,都是拍卖活动。

第二,关于这个活动是否属于经营性拍卖活动,商务部的《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的拍卖活动应当依法由取得拍卖业务资格的拍卖企业来开展。据此,这个案例涉及的活动,我们认为它符合这个特征,具有盈利性,活动当事人提供了拍卖服务,收取了服务费和佣金,应该属于我们《拍卖法》规范的经营性拍卖活动。

第三,对于没有取得拍卖经营资格的主体开展拍卖活动应如何监管?根据《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这样的活动应该是违法的,即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应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拍卖法》予以处罚。

 

 
 
 

案例二:关于公物拍卖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某拍卖企业接受了当地纪检委的委托对涉及违纪的资产依法进行公开拍卖,那么这种公物拍卖活动的委托人是纪委的情况下,拍卖主体资格如何界定。

根据《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从法律层面公物拍卖必须是受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构委托。此案例中纪委不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特征,所以我们认为涉案物品不应属于《拍卖法》规定的公物拍卖。既然标的不属于公物,那么拍卖企业不需要具备公务执行人资格。

 

 
 
 

案例三:关于竞买人的资格

 

某拍卖公司接受了一个学院委托对公务车辆进行拍卖,但是其中有些公务车已到报废期限,属于报废公务车。企业在拍卖公告中特别写明,报名参与拍卖的主体须具备报废车辆回收经营资质。在组织拍卖活动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核实了竞买人的身份资格条件,拍卖结束后正常签订了拍卖成交协议书。但在拍卖公司向省商务厅申报年度公物拍卖企业资格时,地市一级商务局就认为报废车辆不能拍卖,即便公告中载明竞买人所须具备的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资质等条件,拍卖公司也不能拍卖报废车辆,最终导致拍卖企业当年没有取得公物拍卖资格。

关于此案例的复函有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点,根据《拍卖法》第七条及《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报废车辆拍卖标的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拍卖的标的。国务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且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是按照报废金属含量折算,要参照废旧金属的市场价格计算。商务局就认为报废车辆只能交给这样的企业,不能被拍卖公司拍卖。但实际上,报废车辆不属于禁止拍卖标的。

第二点,报废车辆的买卖确实存在法律法规要求的买卖条件,必须是有相关的取得资质的企业才能买。

第三点,我们认为报废车辆的回收不能指定或独家垄断。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机动车销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企业回收,不能指定、不能垄断,也就是说可以许多人参与购买。

第四点,拍卖公司组织这样的拍卖会,不违反规定。拍卖企业作为一个中介服务平台,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是接受委托来组织拍卖活动。所以将报废车辆卖给出价最高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这并不违法。

综上四点,报废车辆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拍卖标准,不能够指定垄断的交易,那么拍卖企业可以参与这样的拍卖活动。但是要注意的是来报名参与的竞买人必须要具备相应的法律资质。

 

 
 
 

案例四:关于买受人的资格

 

某拍卖公司举办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竞买人王某办理了竞买手续交了保证金,取得号牌并参加了拍卖会,经正常竞价,最终成功竞拍某艺术品。但是在要求签成交确认书时,他示意身边的朋友帮他代签了王某的名字,事后王某以名字不是他本人所签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所以王某没有在成交确认书上亲笔签名,他是否具有买受人的资格?

我们的答复函中有两个要点。第一点,根据《拍卖法》规定,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买,所以具有代理身份的人签名也是代理行为,这是第一个。第二点,通常情况下在拍卖会现场是只认牌不认人,拿着竞买号牌的人举牌应价的行为,其法律后果都由竞买人承担,这也是拍卖行的惯例。第三点,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以后,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竞买号牌,在拍卖会现场举牌应价的行为应该具有法律效力,竞买人落槌成交以后是不能反悔的。

如果是非竞买人本人签名,由代理人签名的情况下,即便没有办理明确的代理手续,按照拍卖会的特殊交易方式,依旧可以把它认定为代理行为。本案例中,王某在场授意他人签名,且现场录像证据清晰,即便前期没有办理代理手续,基于以上几点依然可以判定王某为买受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本文原载于《中国拍卖》2024年9月刊

作者:中央财经大学文传学院院长 刘双舟

 

 
 

 

创建日期: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