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克鹏:新《公司法》修订细则及影响

 

——中国拍卖行业法律工作会

系列讲座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来先后修订过两次,2023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共15章266条,新增第二章“公司登记”及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删除16条,新增、修改228条,其中实质性修改112条。修改内容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登记制度、公司组织和公司治理制度、一人公司制度、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和减资规则、股东和董监高赔偿责任以及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

这次修订对公司型企业影响较大,对股东、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带来了新的变化,在投资企业和股东群体中引起了广泛关注,我们不仅要理解法律条文的变化,更应从整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思考。以下,我将从四个板块对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并分析其对企业及相关管理者的影响。

 
 
 

一、公司资本制度

(一)出资形式

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出资形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二)出资额

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其规定。

(三)出资期限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四)过渡期安排

依《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全额缴纳。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五)未缴纳出资赔偿责任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核查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失权制度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八)抽逃出资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行政监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公司登记机关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通过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出资期限、注册资本不符合规定且无法调整的,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行政处罚

虚报公司资本,对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股权转让规则

(一)认缴股权的转让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二)优先权规则

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修改为“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三)通知、变更、登记、行权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治理制度

(一)股东会

删除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删除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规定;审议批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二)董事会

删除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职权。

规定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三)经理和监事会

删除经理职权规定。经理职权内容修改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增加: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制度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为,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五)公司会议召集、表决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六)公司决议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决议无效、被撤销、不成立法律后果: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四、公司股东、董监高责任制度

(一)股东一般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利用管理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增加任职限制,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将“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改为“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义务的规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公司的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新增董监高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本人及其近亲属、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董监高。

(五)董监高损害赔偿责任

董监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监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了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救济。董监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六)董监高违法分配利润和不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的,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拍卖行业的影响

 

我们看到这次《公司法》的修订不仅是对原有条例的补充,更是非常全面地给公司中的每一位重要决策人都带来深刻变化,对拍卖企业的影响非常大。如对拍卖企业注册资本进行了约束,规定拍卖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普通拍卖企业的注册资金要求100万元以上,认缴即可;经营文物拍卖的公司,注册资金要求1000万元以上,从而确保拍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保障其业务正常运营。

其次,在新《公司法》施行后,作为股东一定记住自己的布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要从过去责任限制较粗放的规则逐步走向职责更加清晰规范的制度规则中。

 

本文原载于《中国拍卖》2024年9月刊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薛克鹏

 

 

 

 

创建日期: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