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慈善法》正式实施,拍卖企业重点关注这六点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于2024年9月5日正式施行,新《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合作方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增加了对合作方的监管要求,新增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措施。拍卖企业在举办慈善拍卖会时,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慈善法》
(2016)
《慈善法》
(2024)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解读
 
 

拍卖企业在与慈善机构合作举办义展、义拍等公开募捐活动,应注意:

1、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慈善机构必须持有《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募捐方案依据《慈善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民政局备案,拍卖企业和其他合作方信息也应在募捐方案中载明;
3、拍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4、拍卖企业应与慈善机构签署书面协议;
5、公开募捐活动应以慈善机构的名义开展,募集所得款物,均应由慈善机构收取;
6、开展义展、义拍等活动,还需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创建日期:202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