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公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竞买人信用审核依据是否有效

 

 

图片

要点提示

图片

 

拍卖公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竞买人信用审核依据,属合法合规的商业惯例。司法判决应审慎使用自由裁量权来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

 

 

 

给湖南某拍卖有限公司的复函

 

原件为“中拍法函字〔2021〕1号”

 

湖南省某拍卖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0年12月12日发来《关于中国某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拍卖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文源西路南向、郭亮中路西向及宝粮西路北向101间门面15年租赁经营权,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以“我公司资格审核不严,让不符合竞买条件的企业法人参与竞价,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而判决本次拍卖无效”的咨询函》及所附该次拍卖过程的全套资料、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湘0112民初3300号)等资料已收悉。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拍卖公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认定竞买人具备竞买条件的依据合法有效

1.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竞买人是否具备竞买条件的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因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不动产租赁使用权的拍卖及竞买人的资格均未规定应具备的特别条件,该等拍卖及竞买人条件的设置和实施均由拍卖人依《拍卖法》自主设定。因此,你公司经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信誉良好且无不良记录”为竞买人资格条件之一,并选择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认定竞买者是否“信誉良好且无不良记录”的依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你公司依法正当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

2.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竞买人是否具备竞买条件的依据符合普遍的商业交易惯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建立的全国性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商业交易的参与者普遍以该系统的查询结果作为判断交易对方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商业信用的重要依据。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竞买人是否具备竞买条件的依据符合普遍的交易惯例,也符合拍卖人评价竞买人信用程度及认定竞买人是否“信誉良好”所采行标准的普遍习惯。

3.认定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竞买人是否具备竞买条件的依据属“缩小解释”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如前所述,对不动产租赁使用权的拍卖及竞买人应设定何种条件及采行何种标准评判竞买人的信用,法律均无明确规定,也不存在普遍适用的行业标准或权威指引,更不存在成熟的企业信用的评价指标体系、查询体系、查询范围及解释标准。商业实践中,交易参与者普遍把各类信息公示平台或系统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判定或参考的依据,在这些平台和系统中,最被普遍查询的就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因此,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对企业信用核查的“缩小解释”,进而“让不符合竞买条件的企业法人参与竞价,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4.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竞买人是否具备竞买条件的依据,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人条件设置的效力瑕疵情形。因同是通过网络平台开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关于竞买人条件的相关规定值得参考。根据该规定第三十一条,有关竞买人条件设置方面的效力性瑕疵包括:(1)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2)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3)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可见,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竞买人是否信用良好从而是否具备竞买条件的依据,并不属于上列瑕疵情形。

二、司法判决应审慎使用自由裁量权来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

2019年11月颁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三章“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开篇即阐明合同纠纷审理应贯彻的宗旨:“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审慎适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根据上述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涉及合同效力问题时,应当:

1.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即尽可能保障交易按预先约定的目标进行从而实现合同目的,保障社会商业活动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

2.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对于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事项,应当确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得以顺利实现,外部干预(包括司法干预)不应涉入当事人的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自主领域,更不应该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变更甚至废止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反,司法审判应当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自身、对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约束力。在确定竞买人资格的时候,是选择一个还是多个、选择这个还是那个信息系统查询竞买人商业信用,只要保持一致,就应该由拍卖人来裁量,而不是由法官来裁量。

3.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这是坚持鼓励交易原则的自然结果,司法审判尤其不应跨越当事人意思自治边界并随意解释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来否定合同效力。

4.促进诚信社会构建。商业交易中的违约者往往选择否定合同效力来逃避自身的违约责任,司法审判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解释合同条款、确定履行内容,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对守约者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违约成本,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按党中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司法机关都应当对标《民法典》,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宗旨,正确行使权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综上,我们认为,你公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作为认定竞买人具备竞买条件的依据合法有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湘0112民初3300号)没有坚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所要求的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审慎认定合同效力等审判原则,其关于你公司“让不符合竞买条件的企业法人参与竞价,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持复函向相关法院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相信能得到理解支持。

专此函复。

 

 

 

 

 

创建日期: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