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前是否可以变更成交人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帮助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拍卖市场变化,系统掌握监管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拍卖市场监管效率,指导行业自律和提高拍卖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组织编写了《拍卖市场监管理论与实务》一书。

全书核心内容由“拍卖市场监管基本理论”“《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解读”“监管执法与司法裁判典型案例评析”“拍卖行业自律典型指导意见”四部分构成,现中拍协精选其中典型复函案例发布,以启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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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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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买受人,若经证实最高应价人与实际买受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且委托文件合法有效,则向实际买受人履行合同不视为变更买受人,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给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复函

 

原件为“中拍法函字〔2019〕2号”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你所咨询函收悉。函中所陈述情况为:在拍卖成交以后,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前,买受人提出其受其亲戚委托参加拍卖活动,实际成交人是其亲属,并提交了一份委托书,请求以其亲属的名义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当时在成交价不变,要约等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拍卖行同意与实际竞拍成交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该宗拍卖已经实际、全面履行,没有任何争议。你所就“在拍卖成交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前是否可以变更成交人”等三个问题进行咨询。

对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专家进行了专门研究,仅就你所提供材料所反映的情况,现依据我国《拍卖法》、《合同法》、当时生效的《民法通则》与《拍卖管理办法》,及现行民法总则之相关规定,对你所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拍卖一经确认成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买受人

《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根据以上规定,拍卖“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即确认成交,是否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不影响成交效力,因此,非经法定程序确认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成交结果受法律保护,应该予以履行。需要强调的是,为保证公允对待所有竞买人,即使拍卖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买受人违约,合法的补救渠道也只能是再次拍卖,而不得径行变更买受人(即来函所称成交人),无论成交条件是否不变。

二、经合法程序确认参加拍卖活动的最高应价人与实际买受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变更买受人

《拍卖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根据以上规定,除非经法定且事先公示的特别限制,任何竞买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除该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条规定,拍卖人和拍卖标的的委托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以外,《拍卖法》没有就委托竞买设置其他限制条件。

2009年修订《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到达拍卖现场的名义竞买人(包括最高应价人)可以接受实际竞买人的委托代其参与竞买,拍卖的成交结果对实际买受人(即名义最高应价人的委托人)和拍卖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接受实际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向实际买受人交付成交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不构成变更成交人。

三、实际买受人签署并向名义竞买人出具(且提交拍卖人)委托书是否能够发生委托效力,取决于该委托书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效力瑕疵

《拍卖法》并未就实际竞买人与其代理人(即名义竞买人)之间委托合同或委托书的内容、出具方式、出具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该行政规章也没有强制规定实际竞买人与名义竞买人的委托书必须在拍卖之前签署并提交拍卖人,因此,实际买受人在拍卖成交以后追认出具书面委托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不存在下列效力性瑕疵前提下,该委托书对实际买受人及其代理人以及拍卖人都具有约束力,拍卖人应当向实际买受人收取成交价款和佣金,并向实际买受人交付成交标的:

(1)实际买受人不是授权委托人或/和最高应价人不是受权代理人,即双方未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该委托书的内容不具备实际买受人委托名义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必需内容,即双方未作出委托代为竞买的意思表示;

(3)该委托书违反了拍卖人公布的《拍卖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4)有证据证明该委托书违反了实际买受人和/或最高应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拍卖人已经明知;

(5)有证据证明该委托书的出具系因实际买受人或最高应价人与拍卖人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另一方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在拍卖成交后、成交确认书签署前,实际买受人向最高应价人出具委托书并提交拍卖人,属于经合法程序确认实际买受人与最高应价人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变更买受人。在不存在效力性法律瑕疵的前提下,该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应当向实际买受人收取成交价款和佣金,并向实际买受人交付成交标的。

以上意见供你所参考。

 

 

 

 

 

创建日期: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