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拍卖与司法拍卖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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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中拍协法咨委收到某省拍卖行业协会来函,函中提及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平台应从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选择”,“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上述规定,该协会提出“破产财产拍卖是否属于司法拍卖范畴”等问题。该类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法咨委专家也从不同层面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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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拍卖与司法拍卖是两种法律性质不同的拍卖
破产财产拍卖不属于司法拍卖。破产财产拍卖与司法拍卖在拍卖标的性质、活动主导主体、拍卖活动的法律依据以及拍卖所得的款项用途及去向等多方面都存在明显不同。
(一)拍卖标的性质不同
破产财产拍卖的标的是破产财产,包括企业在法院宣告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以及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破产企业的幼儿园、学校、医院及符合规定的职工住房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司法拍卖的标的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二)主导拍卖的主体不同
主导破产财产拍卖活动的主体是破产财产管理人,法院只是破产财产拍卖活动的监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和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规定,在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中,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代表破产企业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而司法拍卖活动的主导主体是负责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
(三)拍卖活动的法律依据不同
破产财产拍卖的法律依据是《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也作出了“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规定。破产财产拍卖应当按照《破产法》和《拍卖法》的规定来具体操作。司法拍卖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二、第三条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该司法解释对网络司法拍卖作了系统详细的规范,也是当前司法拍卖工作的直接依据。
(四)拍卖所得的款项用途及去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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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拍卖不属于司法拍卖是司法界的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相关内容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本案拍卖财产系某纺织公司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债权人请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并无不当。”该案件的“裁判要旨”进一步表明,在破产程序中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变价处置破产财产,并非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适用司法拍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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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应当遵守《拍卖法》《电子商务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原文发表于《中国拍卖》杂志2024年1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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