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的报废机动车能否作为拍卖标的

 

 

导语

 

中拍协法咨委收到连云港市某拍卖公司来函,就“罚没的报废机动车,是否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物,通过公开拍卖处置”问题进行咨询,经法咨委专家集中研究,对该公司做出相关答复。 

 

 

案例简介

 

连云港市某拍卖公司受连云港市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对一批罚没的报废车辆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前,接连云港市商务局紧急叫停的通知,拍卖会中止。其原因是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机动车禁止拍卖。

 

 

 

案例评析

 

(一)报废机动车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我国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2019 年 6 月1 日施行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 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这说明,报废机动车属于整车限制交易而不是禁止交易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同时,《拍卖法》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以及商务部 2019 年修订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范畴 “ ( 一 ) 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 二 ) 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 三 ) 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均未禁止以拍卖的形式进行报废机动车的回收交易。 
(二)报废机动车所有者有权选择拍卖方式来定价并确定报废机动车交售对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这表明,报废机动车所有者有权在多个有资质的回收企业中自主选择交售对象。报废机动车所有者选择采用拍卖的方式来确定交售对象的行为,正是其合法行使法律赋予财产处置权利的具体表现。
(三)报废机动车交易存在行政法规规定的买卖条件。拍卖公司组织举办由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的竞买人参与的报废机动车拍卖活动,不是《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禁止的回收活动或交易活动。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该办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情形的处罚措施。根据以上规定,报废机动车必须且只能出售给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的企业,除此以外的报废机动车交易均为违法。拍卖公司作为中介机构(非卖方)接受委托,组织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的回收主体(拍卖公司非买方)参与竞价,并将报废车辆拍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完全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构成该办法禁止的任何情形。
(四)执法机关依法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进行公开拍卖。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第十六条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因此,包括交通警察大队在内的执法机关所罚没的报废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公开拍卖。

 

 

 

 

案例启示

 

报废机动车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拍卖标的,报废机动车拥有单位或个人有权选择以拍卖方式交易并确定报废车辆的交售对象,但报废机动车拍卖的竞买人须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拍卖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商务、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的业务指导,严把竞买人资格审查关,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来源:中国拍卖2024.09
 

作者:苏隐

 

 

 

创建日期: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