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的报废机动车能否作为拍卖标的
导语
中拍协法咨委收到连云港市某拍卖公司来函,就“罚没的报废机动车,是否可以作为拍卖标的物,通过公开拍卖处置”问题进行咨询,经法咨委专家集中研究,对该公司做出相关答复。
案例简介
连云港市某拍卖公司受连云港市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对一批罚没的报废车辆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前,接连云港市商务局紧急叫停的通知,拍卖会中止。其原因是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715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机动车禁止拍卖。
案例评析
(一)报废机动车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案例启示
报废机动车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拍卖标的,报废机动车拥有单位或个人有权选择以拍卖方式交易并确定报废车辆的交售对象,但报废机动车拍卖的竞买人须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拍卖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商务、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的业务指导,严把竞买人资格审查关,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作者:苏隐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