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规定时间交纳保证金能否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

 

 

导语

 

中拍协法咨委收到新疆某拍卖公司来函,就“未在规定时间交纳拍卖保证金能否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问题进行咨询,经法咨委专家集中研究,对该公司做出相关答复。

 

 

案例简介

 

拍卖公司受托对某地部分高速公路桥体和收费站大棚广告经营权进行拍卖。通过广泛招商,产生多家意向竞买企业。其中一家广告公司于拍卖会举行当日交纳竞买保证金(晚于拍卖公告规定的保证金交纳时间)。经资格审查发现该公司在广告界业绩突出、经验丰富,拍卖公司破例允许该公司取得竞拍资格参加拍卖会。

 

 

 

案例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及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竞买人须向拍卖人缴纳保证金。

拍卖活动中,收取保证金是拍卖人与特定的竞买人在竞买协议中约定的一种担保措施,目的是为了保证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竞买人恶意竞买,预防买受后违约,是拍卖人与特定的竞买人之间约定的合同事项。特定的竞买人交不交纳保证金、何时交保证金、交多少保证金,可由拍卖人和特定的竞买人双方通过订立竞买合同进行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保证金的约定仅对特定竞买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缴纳保证金的约定不是特定拍卖活动合法有效的前提条件。《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特定的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允许未按拍卖公告、竞买规则要求交纳保证金的民事主体以竞买人身份参加拍卖活动的,只要竞买人之间、竞买人和拍卖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拍卖活动即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意向竞买人在拍卖公告所载明的截止时间后经拍卖公司同意足额交纳保证金并取得竞买人资格一事并未违反《拍卖法》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而并不导致其竞买人资格的丧失。

 

 

 

案例启示

 

“保证金”是拍卖人为了保障拍卖程序顺利进行所建立的一种信用条件,属于拍卖人的“自我保护”。除法院司法拍卖中对保证金有明确要求以外,在社会委托拍卖中,没有关于保证金收取的强制性要求。意向竞买人按照拍卖人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参与竞买的条件,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治范畴,法律不予干涉。

实践中,拍卖企业可根据拍卖标的保留价高低按比例收取保证金,也可根据意向竞买人的信誉情况分别收取不同数额的保证金。当然,拍卖公司也应充分考虑拍卖公告的严肃性,在无特殊情况下,尽可能遵守公告所涉保证金收取的相关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

 

 

 

来源:中国拍卖2024.08
 

作者:苏隐

 

 

 

创建日期:202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