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相关问题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的档案处置工作,国家档案局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以国家档案局令第17号形式发布《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至今;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暂行办法》的比较等有关问题进行回复与解读,小编现将相关解读进行了如下整理,供大家一起重温学习一下。

 

 

本次对《暂行办法》哪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调整了《办法》适用范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暂行办法》中涉及的一些资产与产权变动形式已不符合实际。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处僵治困”等国企改革重点形式,《办法》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形式表述为合并、分立、终止、控制权变更、分离办社会职能等。其中,“终止”引用《民法典》中定义,具体包括解散、破产等资产与产权变动形式,增加国有企业控制权变更为非国有企业和分离办社会职能两种资产与产权变动形式。

 

二是加强了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

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关联性强,必须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修订过程中主要与以下3个方面法律法规加强衔接:

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二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相衔接;

三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企业境外档案管理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相衔接。

 

三是完善了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原则。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将“依法合理处置”修改为“依法依规处置”,强调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确保档案处置始终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规范进行。《办法》同时借鉴《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内容,将终止国有企业档案按照管理类档案(含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会计档案、干部职工档案分类处置,综合考虑各类档案发挥价值的特征及途径,明确国有企业终止(包括解散、破产等)后相应类别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保障国有企业终止后档案不断、不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档案处置工作职责。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档案主管部门、企业资产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控股方、资产与产权变动企业自身在资产与产权变动中档案处置的职责,并要求建立协同机制,规定“发生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是档案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确立了处置工作中责任主体、编制方案、报请审核、开展处置、移交档案、检查监督六大步骤,建立分工合理、规范有序、运转高效的档案处置工作流程。此外,有下属单位的国有企业作为控股方要对其下属单位(主要为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五是提出了编制及审核档案处置方案要求。

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具有重要意义。对企业而言,档案处置方案是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档案处置工作的具体安排,保障档案处置工作按计划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档案处置方案了解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判断处置方法的合理性,并且为日后监督提供依据。

为保证档案处置方案编制科学,《办法》要求档案处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方式、档案处置流程、各类档案的数量及归属与流向、档案移交时间、相关经费安排等,并在实施前需要经过相关单位或部门审核同意。

 

六是建立了档案处置过程中争议解决机制。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对档案归属与流向的不同意见,建立档案处置过程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十分必要。

《办法》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各方如对档案归属与流向有异议,且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由同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跨地区、跨系统、跨层级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档案主管部门予以确定。”这也是提高档案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七是增加了档案的交接、保管与利用的要求。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期间,由于涉及资产评估、人员调整、法律诉讼等问题,各方利用档案的频率相当高,档案调阅的数量较多,利用过程中若管理不善,极易造成重要档案遗失。

《办法》增加了“档案的交接、保管、利用”章节,要求加强对资产与产权变动国有企业档案的安全保管,并制定资产与产权变动期间利用制度。此外,由于国有企业的档案涉及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尤其是职工工龄计算、补贴领取等事项,新增内容强调“按规定为各方及原企业职工提供利用”,体现了为民服务、保障民生的立法理念。

评价得分达到60分以上(其中创新能力指标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长性指标及专业化指标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荣誉(均为有效期内)。

(三)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近三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500万元以上。

*信息来源: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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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日期: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