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挂牌交易中竞买人未充分踏勘但仍缴纳保证金的重大风险
拍卖中,无论是转让方安排踏勘,还是受让方进行尽调,都必须遵循合理、公平的程序。程序瑕疵可能成为过错认定的关键。从转让方交易风险防范角度,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现场踏勘环节,建议在公告截止日的合理时间之前进行,以避免出现现场踏勘时间晚于保证金交纳时间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情形。
【案情简介】
本案为涉及国有资产公开竞价交易纠纷案件。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三项资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对三项资产未充分完成现场踏勘但仍缴纳三项资产交易的保证金共计101万元,并签署了《资产受让申请书》《承诺函》《现场踏勘确认书》《网络竞价项目承诺函》等一系列文件。在网络竞价环节,包括乙公司在内的三家意向受让方均未出价,乙公司在一审及二审中均认为其在未充分踏勘、不了解资产真实价值的情况下,因重大误解而缴纳保证金并签署文件,诉请撤销相关保证金合同,返还保证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构成拍卖合同关系?是否适用《拍卖法》?
2.未充分完成踏勘造成对价值判断的误解,是否构成可撤销合同的依据?
3.对保证金退还规则的误解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1.一审裁判观点
(1)甲公司通过网络竞价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符合《拍卖法》定义的拍卖特征。本案应定性为拍卖合同纠纷,可适用《拍卖法》的一般规定。
(2)甲公司安排的现场踏勘时间不合理,导致竞买人(乙公司)难以在充分了解资产状况的情况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结合竞买人基于信任提前缴纳保证金、而所有竞买人在竞价中均未出价等事实,可认定竞买人对标的物价值存在重大误解。甲公司对于乙公司陷入重大误解具有一定过错,造成乙公司重大损失和交易结果不公平。
(3)竞买人在踏勘后发现价值不符,但为争取按规则退还保证金的可能性,选择继续参与并签署《竞价登记表》《网络竞价项目承诺函》等格式条款,在此背景下,其签署的格式条款并不能完全代表其真实意思,其对依约退回保证金的可能性具有合理期待,具有合理理由。因此乙公司选择继续进入网络竞价程序,并签署相关文件,由于甲公司对现场踏勘时间安排明显不合理,妨碍了乙公司自主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对其陷入重大误解具有一定过错。
2.二审裁判观点
(1)本案具备前述法律规定的拍卖行为特征,甲公司系拍卖合同中的委托人,产权交易中心系拍卖人,乙公司交纳保证金后参与竞价系竞买人。网络竞价仅仅是拍卖活动中公开竞价的一种方式,并不改变法律关系性质。甲公司的挂牌公告为要约邀请,竞买人提交申请并缴纳保证金构成要约,甲公司接受该要约即为承诺,双方合同关系由此成立。
(2)交易公告及文件已明确告知“现状转让”、“风险自担”等核心内容。竞买人作为商事主体,其签署系列文件并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应视为自愿承担包括资产价值不符在内的全部交易风险。其基于踏勘形成的主观价值判断差异,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
保证金扣除规则在公告及文件中表述清晰、无歧义,且竞买人已多次书面确认知晓。竞买人因其代理方沟通而产生的错误认知,认为保证金有退还可能,因此即使乙公司对退还保证金有错误认知或期待,也不能对抗已公示且其明确接受的交易规则。因此,对保证金处置的误解亦不成立。
本院认为,首先,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载明“标的按现状转让”、“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尽职调查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等内容,即使存在标的现状与评估、挂牌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乙公司交纳保证金的行为亦应当视为自愿承担该风险。其次,甲公司并未设置交纳保证金和现场踏勘的先后顺序,乙公司自行选择交纳保证金后再踏勘,亦是自行对交易风险的承担。而挂牌从2019年4月18日起至4月30日止,在此期间乙公司均有充足时间申请受让并进行现场踏勘,但乙公司于4月28日才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甲公司在挂牌结束当日组织乙公司现场踏勘,并无不当。第三,乙公司不仅在4月30日出具《现场踏勘确认书》确认对资产现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和确认,更在踏勘结束后的5月6日,签署《网络竞价项目承诺函》表明“本竞买方已进行并完成针对本项目标的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由转让方提供的本项目的档案文件),对项目标的情况已充分知晓。”第四,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标的实际价值与挂牌价不符,其根据现场踏勘后对标的价值的主观推断,并不属于重大误解范畴。因此,乙公司对标的价值产生重大误解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分析与借鉴】
1.“程序正义是实体权利的保障”。无论是转让方安排踏勘,还是受让方进行尽调,都必须遵循合理、公平的程序。程序瑕疵可能成为过错认定的关键。从转让方交易风险防范角度,应当科学、合理地安排现场踏勘环节,建议在公告截止日的合理时间之前进行,以避免出现现场踏勘时间晚于保证金交纳时间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情形。从投资者风险防范角度,受让方应避免仅依赖项目公告信息而作出投资决策,要注重实地勘查和尽调的重要性,特别要去到实地勘察标的物,核实数量或质量现状,再签订《尽职调查确认书》;尤其关注公告中“以移交现状为准”“披露的内容仅供参考”等免责条款,核实并评估风险后再参与交易缴纳保证金,否则可能被视为自身权利的放弃,需要自行承担该风险。
2.《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披露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正文中,应当详尽、无歧义地载明保证金的处置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列示各种将导致保证金不予退还或予以没收的具体违约情形(例如:单方撤回申请、未参与后续竞价、在竞价中不应价、逾期签约或付款等);清晰界定“没收”或“扣除”保证金的时间节点与操作流程;说明保证金扣除后的具体用途分配(如优先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等)。公告文本的表述,产权交易机构应力求具体、客观,避免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概括性语言,最大限度地履行告知义务。
【相关法条】
1.现行关于拍卖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2.现行关于重大误解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现行关于撤销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产权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