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拍卖中的买受人提货义务

 

 

引言

 

为明晰裁判规则,促进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良性发展,东城法院发布《文物艺术品拍卖案件审判白皮书(2014—2024)》。白皮书首次系统梳理相关复杂法律关系,首创性构建涉拍合同纠纷审判机制,填补了司法指引空白,为市场规范提供权威参考。

 

 
 

01

裁判要点

保税拍卖中买受人以市场环境变化、无法到境外取得文物拍品为由,主张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拍卖合同的,应当以买受人须履行实际提货义务为裁判原则,结合其竞拍目的、是否明知拍品状态以及提货的实际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该类行为的法律后果。

 

02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刘某在某拍卖公司组织的拍卖会上拍得三件位于境外的文物拍品,相关拍品的成交信息中均显示“本件拍卖标的处于保税状态下,详见‘买家指南——保税拍品竞买须知’”。2022年,刘某就其中一件文物拍品签署提货单并继续委托拍卖公司对该拍品再行拍卖。后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案涉三件拍品的拍卖合同,拍卖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拍卖款及佣金,理由是三件拍品属于保税拍品,提货地点在境外,其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前往提取货物,系不可抗力,拍卖公司介绍的公司提货费用超出其承受范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拍卖公司抗辩原告主张的理由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无法自行前往境外提货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在双方拍卖合同中拍品已成交、拍卖款及佣金已支付完毕的背景下,案件的争议焦点应为刘某未提货是否能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在文物拍卖领域,买受人通常负有拍卖合同约定的提货义务,买受人可以自己前往提货,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货或委托拍卖人代为办理拍品运输,刘某在拍得境外拍品时应当对相应拍品的交付有明确预期,在其签署提货单并与委托拍卖公司继续拍卖的结果未达预期时,复以无法前往境外导致不能提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法官解读

保税拍卖是当前文物艺术品拍卖领域的一类交易模式,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不实际控制文物,在“拍品不入境”的交易模式下,买受人往往选择通过签署提货单并委托拍卖公司继续拍卖的方式谋求收益。应当注意的是,保税拍卖不能免除买受人的提货义务。若买受人签署了提货单,则应视为买受人已完成提货,买受人委托拍卖人继续拍卖保税拍品的行为属于新成立的拍卖合同关系;若买受人未签署提货单,则应当继续履行其提货义务,其间产生的保管费用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来源:东城法院、、中拍协

 

 

创建日期: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