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答复:关于其他资产无偿划转、严禁虚假贸易通知的适用性、实物资产的无偿划转、实物资产处置单次降价幅度、内部无偿划转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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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对2025年8月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做出了初步回应,并选择五个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进行推荐分享,五个问题及回复具体如下: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问题的咨询。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请问上述的“等”字,是否包括债权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资产?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债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可以参照开展无偿划转,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部门规定。
关于《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问题的咨询。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是否适用省属国企等地方国企?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仅适用于中央企业,各省属国企等地方国企可参照执行。
3
关于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实物资产是否可以无偿划转问题的咨询。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
根据上述规定想咨询下,国有控股企业为重组整合,其持有的实物资产是否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无偿划转?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五条规定,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批准,该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可比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划转所持企业产权。该条款适用企业实物资产。具体可参照我委官网公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答解答》。
4
关于实物资产处置单次降价幅度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咨询如下: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国资委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的资产类项目,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同意后,单次降价幅度超过10,即新的转让底价低于90是可行的?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相关规定,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企业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以阶梯降价的方式降价。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转让底价及后续降价幅度(比例或金额)等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批准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某国有独资公司A持有另一个公司B的10的股权,现打算将这10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的全资子公司C。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内部无偿划转?需不需要事先取得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国有独资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由国家出资企业批准。
来源 |国务院国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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