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答复:关于国企增资审计、贸易与集成业务的区分、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有效性、国资出租行为合规性、子企业的确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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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对2025年3月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做出了初步回应,并选择五个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进行推荐分享,五个问题及回复具体如下: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增资有关审计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请问:该条所属“审计”是就此次增资的专项审计?还是只要有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即可?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其中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为本次增资行为服务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基准日可以为最近一年内的某一时点,具体由企业结合经济行为情况确定。
关于如何区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问题的咨询。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谨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规范的贸易业务指为赚取供销差价从事的“两头在外”(原始采购端、最终销售端均在中央企业集团外)的商品买卖活动,如果虽然原始采购端和最终销售端都在中央企业集团外,但采购之后加入中央企业自有产品(如系统、技术服务等),再对外销售,是否符合合规要求?自有产品的占比需要达到多少可以将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区分开?
根据《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 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可开展有商业实质的正常贸易业务,贸易业务与集成业务的区分不能由自有产品占比来确定,需要结合业务实质进行判断。
3
关于国有股权协议转让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有效期问题的咨询。
就如何理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四条提到“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提问如下问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21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请问,如果转让价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是否应适用32号令第21条关于1年有效期的规定:若不适用,关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基准日有效期是否有特别要求?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四条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方、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其中“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应当为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内的审计报告,可以是年度审计报告,也可以是一年内某一时点的审计报告。
4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对有偿使用(出租)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股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请问:原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拨至企业后所形成的使用权是否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即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出租)是否适用或应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若不适用且本地区暂无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出租)的相关规定,应如何确保出租行为的合规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不涉及实物资产出租行为。实践中,部分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已经出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国家出资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出租资产的管理,积极运用公开方式比选承租人,提高出租收益;如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已作出规定的,所属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国有出资企业子企业相关问题的咨询。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其中“子企业”是否包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即“国家出资企业的孙公司”?以及如何认定是否“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一是其中子企业指国家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二是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是原则性的表述,一般是指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石油石化、电信等行业,以及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等的企业,并根据国有经济承担的使命任务和功能定位进行调整。实践中,具体企业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来源 | 国务院国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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